(2017)湘05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阳炽诉被告邵阳希伊艾斯快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炽,邵阳希伊艾斯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49号原告阳炽,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希伊艾斯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陶家冲社区双坡南路安置区。法定代表人范贤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阳炽诉被告邵阳希伊艾斯快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炽自愿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希伊艾斯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炽撤回对被告邵阳希伊艾斯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7元,由原告阳炽承担。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