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铀与吴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铀,吴思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866号原告:陈铀,女,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吴思萍,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陈铀与被告吴思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文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铀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陈铀负担。审判员 董文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