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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常州圩塘轮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圩塘轮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335号原告常州圩塘轮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北首。法定代表人沈江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圩塘轮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常熟法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1条规定,对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中包含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案中,原告所载大型拖挂车在长江水域航行时滑入江中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属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