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15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青海大厦20A。法定代表人张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临湘五尖山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王依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向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339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8363.44元,并向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二、向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申请执行费234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岳中执字156号执行裁定,并于2016年5月26日向临湘市房产局发出:1、(2015)岳中执字156-1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湘市长盛西路五尖山森林公园入口红色乐园A栋一楼046、047、048、049、066、067、068、069号商铺,测绘号为634411011020;2、(2015)岳中执字156-2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湘市长盛西路五尖山森林公园入口红色乐园A栋商业楼一层营销中心(原红色乐园招商中心)约900平方米房屋产权。2017年5月4日,本院以(2015)岳中执字156号执行裁定,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5)岳中执字156-3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1、位于临湘市××五尖山森林公园,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6)字第**号;2、位于临湘市××××国道南侧,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6)字第2**号;3、位于临湘市××五尖山,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6)字第305号、临国用(2006)字第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