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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耿学军与马会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军,马会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14号之一原告:耿学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马会侠,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耿学军与被告马会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耿学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耿学军负担。审 判 长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邢金山人民陪审员  韩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