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耿学军与马会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军,马会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14号之一原告:耿学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马会侠,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耿学军与被告马会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耿学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耿学军负担。审 判 长 包慧杰人民陪审员 邢金山人民陪审员 韩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马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