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民督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鞠娅丽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鞠娅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317号申请人: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20365674,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鞠娅丽,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继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出(2017)苏0891民督3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鞠娅丽。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鞠娅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苏0891民督3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