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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同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同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谢佳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同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陈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同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8元,上诉人湖南同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 俊审判员 李华华审判员 张李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