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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2017)粤刑申32号颜少云、张月玲因颜文雄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刑申32号颜少云、张月玲:你们因原审被告人颜文雄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粤刑终658号刑事裁定,委托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陈丽萍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具体理由如下:1、颜文雄只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不能仅以死亡结果判定颜文雄成立故意杀人,珠海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性情节,故原一审法院认定颜文雄故意杀人属定性不当,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2、原一审法院因定性不当致量刑起点过高,多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未予充分体现,减轻幅度过小,总体量刑过重。综上,要求再审减轻对颜文雄的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审被告人颜文雄持菜刀多次砍击被害人黎国锋,导致其全身多达63处砍伤,其中头部有38处砍伤,合并颅脑外伤。颜文雄持刀行凶力度大,次数多,砍击部位系要害部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再结合其有过“砍死他也无所谓”的供述,原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至于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害人黎国锋的死亡结果有过错并不影响认定颜文雄犯罪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原审判决亦并非仅以死亡结果判定颜文雄的主观故意。2、原审判决已经认定颜文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颜文雄家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颜文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