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45号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东。被告:杨健。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思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