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瑞兵与艾忠周、秦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兵,艾忠周,秦庆云,XX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89号原告:李瑞兵,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忠周,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庆云,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XX飞,男,35岁,住林州市。原告李瑞兵与被告艾忠周、秦庆云、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瑞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瑞兵负担。审 判 员  冯相庆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人民陪审员  宋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