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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秋、王向羽等与新郑市和庄镇任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秋,王向羽,新郑市和庄镇任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22号原告:康秋,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原告:王向羽,女,2013年2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康秋,系王向羽之母。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长寅,北京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和庄镇任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任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仁甫,主任。原告康秋、王向羽诉被告新郑市和庄镇任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秋、王向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秋、王向羽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为1480元,由原告康秋、王向羽负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毛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