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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0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