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192号申请人: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定远,系总经理。被申请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明镇五官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龚树峰,系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欠其施工费及利息280万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矿石600万立方米、铜仁矿业设备变压器(主变)一台、高低压柜子一套、干选电动机传送设备二套、破碎机四台、鄂式破碎机一台、水选球磨机四台。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市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矿石600万立方米、铜仁矿业设备变压器(主变)一台、高低压柜子一套、干选电动机传送设备二套、破碎机四台、鄂式破碎机一台、水选球磨机四台。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5022元,由深圳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