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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拍卖确认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黄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本院于2016年6月16委托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位于平舆县郭楼集程辛路东侧临街二层楼的底层一间门面房和对应的二层及过道上方二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平房字第000010**号进行了评估。2017年5月15日在平舆县法院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黄某某以26226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平舆县郭楼集程辛路东侧临街二层楼的底层一间门面房和对应的二层及过道上方二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平房字第000010**号所有权归买受人黄某某所有。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平房字第000010**号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黄继明。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继明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舒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