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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恒、文美红因与被上诉人陈章、衡阳蒸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县蒸隆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文美红,陈章,衡阳蒸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县蒸隆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恒。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美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蒸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会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县蒸隆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凌振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恒、文美红因与被上诉人陈章、衡阳蒸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县蒸隆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4月21日,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恒、文美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