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任永波与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波,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622号原告:任永波,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陈斌,男,年龄、职业和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波诉被告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波撤诉。审判员 朱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