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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姬某某、燕某某、党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姬某某,燕某某,党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480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某某。被告姬某某。被告燕某某。被告党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姬某某、燕某某、党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