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六战与郜中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战,郜中杰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866号原告:张六战,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郜中杰,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军,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郜中杰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立,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六战诉被告郜中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六战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郜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六战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