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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六战与郜中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战,郜中杰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866号原告:张六战,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郜中杰,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军,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郜中杰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立,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六战诉被告郜中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六战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郜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六战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