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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尹向书,马振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向书。被执行人尹向书,男,生于1955年2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马振彩,女,生于1956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尹向书、马振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许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尹向书、马振彩的银行存款2974351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尹向书、马振彩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2974351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尹向书、马振彩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浩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