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柳高峰与被告汤仁贵、辛子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高峰,汤仁贵,辛子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449号原告:柳高峰,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仁贵,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现下落不明。被告:辛子同,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高峰与被告汤仁贵、辛子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高峰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子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高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子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高峰撤回对被告辛子同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家宝审 判 员 姜广峰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