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柏权刚与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权刚,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424号原告:柏权刚,男,汉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原告柏权刚诉被告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井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航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望井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对被告望井公司公告送达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航与人民陪审员王满奎、祝捷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权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望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被告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离职。期间,被告拖欠了原告工资7979元。后原告支付了3300元,尚欠4678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678元。被告望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被告公司。2016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薪资证明》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2016年8月1日至9月23日期间的工资7978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全部结清。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3400元,尚余4578元工资未支付。另查明,就本案所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事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6年11月8日出具《收件回执》,载明: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仲裁,对本委超过5日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持该《收件回执》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薪资证明》、《收件回执》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于本案中,被告就拖欠原告的工资以《薪资证明》的形式进行了确认,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前述工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578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柏权刚工资4578元;二、驳回原告柏权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航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