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邓主平与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主平,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635号原告邓主平,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诉讼代理人李纪衡,男,贵州黔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湘龙,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09643896。住址:贵州省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三层。诉讼代理人刘成凤,女,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黎泽学,男,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何斌,男,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红兵,男,系该公司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964N。住址:贵州省都匀市龙山大道道德达广场二楼。诉讼代理人林树森,男,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主平与被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主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主平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主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7元,由原告邓主平负担。审判员 郭明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