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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02民特1号申请人:邹威,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汕尾城区,申请人邹威要求宣告吴桂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1992年7月与原配偶离婚后一直未再婚。被申请人原系汕尾市看守所民警,2002年6月3日早上前往就职单位上班,按照她平时的生活习惯,中午下班后便回到家中,但直至下午晚饭时间,被申请人仍未归家,当时申请人一直拨打被申请人电话,刚开始电话是处于拨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但次日拨打时已是关机状态,对此申请人到汕尾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该局亦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寻找被申请人,申请人亦多方多渠道寻找被申请人,但至今仍无被申请人的任何消息。自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有13年余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吴桂荣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吴桂荣,女,1955年12月4日生,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住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市交警支队宿舍C2梯202号,身份证号码,是申请人邹威母亲。吴桂荣原系汕尾市看守所民警,2002年6月3日走失,其儿子邹威次日到汕尾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室报警,汕尾市公安局亦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寻找被申请人,申请人亦多方多渠道寻找被申请人,但至今仍无被申请人的任何消息,自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有13年余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桂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桂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桂荣因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儿子邹威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届满后,仍然没有吴桂荣的生还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桂荣(身份证号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莫胜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