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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雄与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张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执行人张保军,男,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本院在执行张雄与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保军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保军名下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张保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保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保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保军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