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盛梅与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盛梅,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王如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677号原告肖盛梅,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益倩,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9#B楼102室。法定代表人XX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被告王如宾,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盛梅诉被告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王如宾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盛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盛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盛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盛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