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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异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玲、陈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陈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94号异议人张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川与被执行人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玲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玲称:1、异议人不是(2015)雁民执字第04339号民事案件被告。2、2015年9月23日贵院寄送的EMS一份,显示异议人签收,但该签字并非本人的签名,在异议人未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贵院采取缺席裁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九、十两款的规定,而且(2015)雁民初字第04339号民事判决书至今未向异议人送达,也未公告送达。本院查明,本案主审法官于2017年2月22日签发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确认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5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异议人张玲所提异议并非对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玲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