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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令兵与茅森和、董春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令兵,茅森和,董春凤,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977号申请人吴令兵,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茅森和,男,195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董春凤,女,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4641715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笋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茅森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2247439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团结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董春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吴令兵与被执行人茅森和、董春凤、无锡市莱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房地产公司)、无锡市莱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5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莱特贸易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前一次性归还吴令兵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若莱特贸易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需要另行向吴令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吴令兵可就莱特贸易公司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三、茅森和、董春凤、莱特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茅森和、董春凤、莱特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履行付款义务后,可向莱特贸易公司追偿。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8430元(此款已由吴令兵预交),由莱特贸易公司负担,莱特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于2016年11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吴令兵。后因被执行人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吴令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49388.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逾期未履行,吴令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茅森和、董春凤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莱特房地产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记录;莱特贸易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嘉润公寓2-1、2-2等共计28套房产,上述房产上均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均为民生银行无锡分行,抵押额为85.15万元,且已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办理了轮候查封。茅森和、董春凤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湖畔花园58号房产,该房产上设有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无锡朝阳支行,抵押金额为429.86万元,且已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房产本院均已向首封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莱特房地产公司、董春凤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莱特贸易公司名下有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W658**共计12辆小型汽车,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两年,但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本院已向无锡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扣押车辆通知书;茅森和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该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但该车现下落不明。莱特贸易公司对外有投资,被投资企业即本案被执行人莱特房地产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无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至茅森和、董春凤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1349388.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吴令兵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吴令兵未能向本院提供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茅森和、董春凤、莱特贸易公司、莱特房地产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5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