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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财与李菊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财,李菊芳,郭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财,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菊芳,女,1987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审第三人:郭盛,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个体经营户。上诉人李建财因与被上诉人李菊芳及原审第三人郭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向上诉人李建财送达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定于2017月22日开庭,李建财委托其妻张丽萍签收,李建财未按时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故其不到庭,属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5.50元,由上诉人李建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宗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魏君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