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国森与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森,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森,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设西段焦店镇亿嘉集团商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李青海,总经理。本院(2016)豫04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限额8681206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亚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