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长兵与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兵,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兵,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团结村。法定代表人:赵春华。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123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4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7)川0181执123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65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本院(2017)川0181执123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65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崇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