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模与梁华喜、李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模,梁华喜,李四海,张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51号原告:王模,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梁华喜,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四海,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忠涛,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模与被告梁华喜、李四海、张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模负担。审 判 长 胡成刚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