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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9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精准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鸿迎贸易有限公司、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准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司飞,上海鸿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450号原告:精准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姚晓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婕,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飞,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鸿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准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司飞、上海鸿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