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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坚、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坚,白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坚,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荣,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登记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施州雅苑B座7楼,现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国际商贸城写字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701905-2。负责人:王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学勇,男,生于1988年3月9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坚因与被上诉人白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韩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学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