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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广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广地贸易有限公司,王利群,潘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声波,该行员工,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广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城南路455号,组织机构代码328273299。法定代表人王利群。被执行人王利群,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潘万珍,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桐庐广地贸易有限公司、王利群、潘万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广地贸易有限公司、王利群、潘万珍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王利群、潘万珍下落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桐庐广地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656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潘万珍名下的车牌为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王利群、潘万珍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利群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5件,总标的约32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利息24467.25元、案件受理费206元、执行费267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6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王利群、潘万珍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广地贸易有限公司、王利群、潘万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