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华与徐博共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华,徐博,王文英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华,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博,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原审第三人:王文英,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再审申请人陈华因与被申请人徐博、王文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涉案房屋的真实购买人就是陈华,房款也是陈华支付,只是以其丈母娘的名义购房,房屋购置之后,也是申请人陈华及其母亲在使用,原审第三人王文英没有经济能力购房。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徐博通过伪造政府公文、印章的手段骗取与陈华结婚登记,并利用陈华在部队的职务便利,赚取了大量财产。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单身证明的方式,偷偷将双方共同所有的另一套房屋出售,并将房款转移。被申请人利申请人常年在部队工作,对社会上房产过户等相关事项不甚了解的弱点,诱骗申请人将房本写在其丈母娘王文英的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的房屋款为78万元,其中58万元从徐博处转出或支付,因转出或支付的时间在陈华、徐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二审认定该款项系陈华、徐博夫妻共同财产所出正确。对于其中20万元,根据证据显示系原审第三人王文英所出,二审判决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涉案房屋为陈华、徐博、王文英按出资额共有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申请人陈华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个人出钱所购。综上,陈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