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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玉梅与郑天金、郑天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梅,郑天臣,郑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梅,女,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修路材料个体经营者,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郑天臣,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承包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郑天金,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承包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杨玉梅与郑天臣、郑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拍卖郑天金所有的坐落于龙潭区龙东小区3号楼6号车库及坐落于龙潭区遵义大厦1单元7层7号房屋,所得拍卖款总计36.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玉梅357,6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中民再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次执行费53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源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