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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敬毅与被执行人林子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毅,林子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敬毅,男,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林子寒,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敬毅与被执行人林子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敬毅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子寒借款人民币2317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子寒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子寒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2016年12月13日,本院在(2016)闽0881执2090号案件中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林子寒名下的闽FQ21**号车辆。2016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881执2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人林子寒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富山配套住宅小区7号楼1002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2014014**号)。经查,被执行人林子寒名下的车辆现去向不明,无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移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子寒名下的房产已向其他银行部门设置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并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子寒名下的车辆至今去向不明,致本院无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移交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林子寒名下的房产,致本院不能处置上述财产。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