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朝正与杨桂婷、王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正,杨桂婷,王智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939号原告:王朝正,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杨桂婷,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智梁(又名王豹子),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正与被告杨桂婷、王智梁(又名王豹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朝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朝正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