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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董美荣、王志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美荣,王志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美荣,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泡,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岗,又名XX,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禹,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美荣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30000元欠条,系被上诉人王志岗所写,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上诉人董美荣主张该欠条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被上诉人王志岗主张该欠条形成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原审对该欠条的形成时间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美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述涛审 判 员  胡体兵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