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彭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彭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90775752-X),住所地:丹棱县杨场镇场镇。负责人叶福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彭仕华男,生于1972年1月26日,汉族,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申请执行彭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仕华有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了划拨并支付了申请执行人9350元(扣除执行费650元)。现被执行人彭仕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是93000元,受偿标的是9350元,未受偿的标的是83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