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忠才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才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才,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200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玺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忠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马忠才未经李某同意,非法闯入李某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柳桥乡龟山村8组曾某羊场内的住处。后被闻讯赶来的曾某等人挡获,于次日扭送到公安机关。被告人马忠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忠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曾某、伍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忠才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忠才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天数15天,即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3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清。】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黄川江审 判 员 米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