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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孟祥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山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孟祥山,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2009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祥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黑0605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人孟祥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祥山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祥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祥山撤回上诉。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世余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国喜书 记 员 李维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