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夏某某申请执行泾阳县秦阳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泾阳县秦阳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154号申请人:夏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秦阳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合作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夏某某与泾阳县秦阳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泾阳县秦阳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人夏某某土地承包费3828.5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