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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志祥与张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祥,张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811号原告:李志祥,男,生于1982年9月14日,现住天祝县。被告:张发林,男,生于1975年8月11日,现住天祝县。原告李志祥与被告张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志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祥以其已与被告张发林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