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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车明宽、许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明宽,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明宽,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山,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萍,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车明宽因与被上诉人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明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车明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明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上诉人车明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光成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代理审判员  李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