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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王嘉宇、翟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宇,翟炜,翟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嘉宇,男,200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执行人:翟炜,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执行人:翟浩杰,男,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本院在执行王嘉宇与翟炜、翟浩杰人格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陈立执行员  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