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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李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李某某,郑某,马某某,冯某,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913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郑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冯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