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支才国与谢任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才国,谢任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64号原告:支才国,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琴,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任冬,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文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玉。原告支才国与被告谢任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支才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支才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才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支才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婧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