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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标鼎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标鼎广告有限公司,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标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乌江商贸园16#楼正二层。法定代表人高涛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芬,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标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4民终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重庆市万州区标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10977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2447元、申请执行费154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重庆市万州区标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违约金、律师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共计112777元(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3000元计算);二、若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内容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16)渝04民终9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其他权利,该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若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三、执行费1547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缴纳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祖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