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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才发与徐志勇、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发,徐志勇,刘莉莉,张才发,徐志勇,刘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10号原告:张才发,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勇,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刘莉莉,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发与被告徐志勇、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发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承担并已实际缴纳。审判员  胡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黄宇 来自